地圖集
誠信“紅黑榜”、信用評分、聯合獎懲等信用工具越來越多地在我們的生活中發揮作用,人人都會有信用檔案的前景逐漸成為現實。但與此同時,我們對社會信用卻知之甚少。
信用體系作為市場經濟的產物,最初主要應用於金融領域,衡量個人、企業、組織是否能夠信守承諾、及時還款,也就是大家最熟悉的“征信”。我國征信體系從2006年央行征信中心成立開始,至今已走過14年。
但信用的意義並不僅限於金融領域。信用體系為處理復雜而又充滿風險的社會關系提供了重要參考。在中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信用”的外延和內涵都在不斷擴大,已經超過了國際金融範疇。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數字經濟與法律創新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張欣認為,社會信用雖然包含“信用”二字,但更重要的是以“社會”二字為前綴,這說明信用不再局限於商業和金融領域,而是逐漸延伸到社會治理領域。在我國現代化和城市化快速發展的背景下,社會結構由“熟人社會”向“陌生人社會”轉變,但信用治理結構卻長期滯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對這壹現實背景的制度回應。
十八大報告將社會信用體系定義為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司法公信四個部分。2014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發布,並在此基礎上推出了壹系列信用獎懲措施:2014年3月,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委聯合簽署《共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2065438+2006年9月,中辦、國辦印發《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管、預警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要求建立健全跨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機制,構建“壹處斷、處處限”的信用監管、預警和懲戒體系...
隨著各地的探索和推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不斷取得豐碩成果,誠信社會建設加快推進。然而,壹些地方出臺的信用懲戒措施卻呈現出層層加碼的趨勢,引發了諸多爭議。
信用懲罰應該保持適度。
情況
蘇州高新區某企業法人代表小花爸(化名)在蘇州投資設立企業,累計納稅,至少可以獲得30分。根據蘇州外來務工人員子女積分入學的相關政策,小華可以獲得入學資格。
2016年3月,小華父親向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提交材料時,被告知因其公司未能按時提交年報,被工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無法獲得相應加分。最後,小華爸爸補了年報後,拿到了兒子的錄取名額。
上述案例並非孤例。多地出臺的相關信用懲戒措施,將失信判定範圍廣泛應用於交通違法、信訪、食品藥品、生態環境等領域。信用懲戒措施從日常監管、市場準入到投融資、就業、考核、消費,涉及信譽、資質甚至人身自由。
比如2065438+2009年3月,杭州地鐵規定逃票三次納入個人征信檔案。同年,北京地鐵“禁食令”正式生效。除了嬰兒和病人,在火車車廂內吃東西會被記入個人不良信用信息。壹些地方政府還將未履行贍養義務和頻繁跳槽納入個人征信。
在張欣看來,中國社會信用體系的設計邏輯是構建壹個跨越法治和德治領域的綜合信用治理體系。
“將違法行為歸為失信行為,主要是為了加強執法的威懾力。比如有的企業違反了環保法,受到了行政處罰,繳納罰款後可能繼續制造汙染。但如果被列入失信名單,就會導致企業無法從銀行貸款,從而避免排汙。”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許慎表示,壹些地區違法現象多且屢禁不止,執法成本高。通過各部門的聯合懲戒,確實可以提高執法效果,在壹定程度上減少違法現象的發生。
“但為了提高執法效率,我們不能忽視廣義失信和失信懲戒的不良後果。”申會指出,從上述案例中,我們也可以看到,壹些地方政策不僅將違法與不誠信等同起來,還將公共道德與之掛鉤。但是,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現行的壹些失信懲戒措施已經偏離了法治的通道。“這很危險。”
許慎認為,應遵循信用懲戒的謙抑性原則,從合法性、相關性、相稱性、程序性等方面對失信懲戒特別是聯合懲戒進行法律控制。“壹處破,處處限”作為口號很形象,但不能作為法理。否則會導致合法權益得不到充分保護。"
北師大法學院數字經濟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王慶華註意到,在實踐中,壹些規範性文件將個人的違法行為界定為失信行為,並將違法行為列為失信懲戒對象,給當事人的行為帶來雙重甚至多重處罰,容易與行政法中壹事不再罰的原則相沖突,處罰的後果往往限制了公民的基本權利。
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穆長春在接受采訪時也認為,信用不是“超級警察”,也不是道德模範;信用體系直接影響公眾的隱私保護、信用公平等公共利益,應當以“最小和必要”為原則收集、保存和處理信息。
另壹方面,很多城市推出了各具特色的“積分”。
據不完全統計,全國約有20個城市推出了公民信用評價產品,如蘇州的桂花、宿遷的西楚、杭州的錢江、威海的海北、廈門的白鷺等。
在這種評分機制下,分數高的人可以獲得優惠政策、教育、就業、社保等諸多便利。很容易被質疑,根據信用分把人分成“三六九等”,會限制本應平等享受的公共服務。許多專家警告說,這很容易成為壹種新的尋租方式。分級怎麽設計,怎麽公平,怎麽嚴格按程序走,都要具體規定,盡量減少自由操作空間。
信貸不應是壹個“籃子”,應用邊界亟待劃定。
情況
2013年5月,江蘇省政府辦公廳發布《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該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嚴重失信行為人三年內禁止報考公務員,第二十三條規定,嚴重失信行為人禁止報考公務員。
該辦法頒布時的《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人員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被開除公職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可見,上述措施超出了公務員法規定的情形,違反了公務員錄用限制的法律保留原則。
"信用是壹個籃子,所有東西都放在裏面."如何界定“信用”,劃定適用邊界,是壹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根據立法法,每個設區的市都有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力,這就導致了信用立法層次低、立法質量參差不齊的問題。學者們普遍認為,重要原因在於缺乏專門的上位法來統壹和規範信用體系建設。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關於進壹步規範公共信用納入範圍、懲戒失信修復信用、構建信用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命令的依據,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擴大建立嚴重失信名單的地區。作為行政規範性文件,由於其法律效力較低,實施後的效果有待檢驗。
2065438+2009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指出,社會信用立法項目屬於第三類,即立法條件尚未完全具備,需要進壹步研究論證。
經過十多年的探索,為什麽立法條件仍然“不完全具備”?
申會認為,很難規範社會信用體系。對於已經實施的失信懲戒,要明確哪些需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哪些不需要。其次,對社會信用體系的邊界沒有* *的認識。
“社會信用實踐因地而異,很難制定壹部涉及整合、規範、個性化平衡的綜合性法律。”張欣進壹步解釋道。
“即使頂層立法時機尚未成熟,我們也不能只是等待。”申會認為,應當按照信用懲戒要有法律依據、禁止不當關聯、保障懲戒過度的理念,對當前社會信用體系規範進行清理。同時,在現行社會信用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中,需要註意如何規範失信懲戒和守信激勵。
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首次規定了行政處罰的定義。“從嚴格意義上講,對失信行為的懲戒可以納入行政處罰的範圍,並加以規範。”許慎說:“在當前大力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政策導向下,我們應該更加謹慎。”
為信用主體建立有效的法律救濟
情況
在壹起借款案件中,武漢光谷激光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判決規定的義務,壹審法院對該公司下達了限制消費令。武漢光谷激光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被限制從事高消費活動。
陳某不服,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稱其大學畢業後申請加入武漢光谷激光公司,並於2016年8月29日成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名義股東。實際上,他既不是股東,也不是公司的高管或負責人,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名義股東並不是他的主觀意誌。
目前上位法落實不到位,各地立法質量不壹。王慶華認為,社會信用立法應當建立異議解決和失信修復機制,賦予信用主體糾錯、瑕疵賠償和司法救濟的權利。
2019全國人大(NPC)會議期間,江蘇、廣東等代表團也提交了關於加快信用立法、推進誠信建設的提案,提出要充分保障信用主體的信用權益,賦予信用主體信息知情權、信息異議權、信息修復權、信息遺忘權和復議訴權。
目前,壹些部委出臺的指導意見和壹些地方性法規規定了當事人的法律救濟渠道。例如,國家發改委《關於在壹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民用航空器的通知》明確,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對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有異議的,應當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更正申請,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更正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
除了糾錯,另壹種情況是信用修復,即當事人被列入失信名單後,達到合法合規壹段時間,可以按規定從名單中除名。
這些都是對當事人有利的法律救濟。值得註意的是,沒有因為認為自己被錯誤地列入失信名單而進入公眾視野的成功案例。
“以上案例比較有代表性。在很多類似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對限制消費措施有異議的當事人,都在訴訟中提出了執行異議。但法院認為,對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的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執行異議案件的受案範圍,因此對當事人的異議申請基本以駁回請求的方式處理。”張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