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中介是通過中介機構進行二手房交易時支付給中介機構的服務費,也稱中介傭金。
中介承諾不兌現,中介費應該退還。
2013在京五條政策實施之前,為了避免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北京二手房市場出現了壹波購房潮。王先生在國五條政策實施前買了壹套二手房。當時中介承諾在政策實施前為王先生完成過戶手續,並將這壹承諾寫入中介合同,於是王先生與業主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並支付了中介費和定金。但由於種種原因,在政策實施前,這套房子的過戶手續並沒有辦下來。新政策實施後,因為房子未滿五年,要繳納差額20%的個人所得稅。算下來,個人所得稅要交20萬。面對這麽高的個人所得稅,王先生表示負擔不起。車主還說不交個稅。在該房屋買賣無法進行的情況下,王先生提出解除買賣合同,要求中介退還中介費。
本案中,房產中介為了便於雙方在中介活動中交易,承諾在“新政”實施前完成房產過戶手續,但房產中介未能履行這壹承諾,且有證據證明這壹承諾確實存在,那麽中介機構應當退還中介費。
如因買方原因無法過戶,中介費不予退還。
前不久,石先生通過中介公司在望京買了壹套二手房。在與中介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和服務合同之前,中介公司要求石先生先簽壹份聲明,表明自己有購房資格。如果購買資格有問題,買受人要對過戶失敗負責。
當時石先生很自信的認為買房資格沒有問題,也沒有確認自己的稅務和社保是否滿五年。但他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並支付中介費和定金後,在辦理房屋過戶時發現自己的社保已因工作變動而斷掉,因此不具備購房資格,想買的二手房也無法過戶到自己名下。生意做不下去了,石先生要求解除合同,要求中介退還中介費,但被中介拒絕。中介的理由是,房屋無法過戶的責任在石先生本人,中介沒有過錯。
本案中,買賣合同雙方的交易已經訂立,中介機構完成了“居間”服務。合同之所以不能履行,是石先生本人造成的,應為此承擔全部責任:向賣方承擔違約責任,向中介機構支付中介費。
業主違約導致交易失敗?還是要交壹部分中介費。
郭女士與業主何先生在中介公司的中介服務下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當天,郭女士支付意向購房款2萬元,並在《中介費確認書》上簽字確認中介費2萬元。隨後,由於業主何先生未能繼續履行合同,郭女士的購房計劃也宣告“破產”。何先生返還郭女士已支付的2萬元意向金,並賠償2萬元違約金。
目前二手房市場使用的中介合同不是基於網簽或過戶,而是基於買賣雙方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也就是說,只要雙方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中介的職責就已經完成。按照現在的格式合同,中介可以收取中介費。
在上述案例中,房產中介為了便於雙方在中介活動中交易,承諾在“新政”實施前完成房產過戶手續,但房產中介未能履行這壹承諾。這個承諾有證據證明確實存在,所以中介機構應該退還中介費。
二手房交易中,中介費糾紛屢見不鮮。為了避免此類糾紛,我們應該盡力完成交易。為了完成交易,需要盡可能核實房屋的產權、債務、抵押情況。如果資金不足,不要輕易簽訂買賣合同,支付代理費。另外,建議客戶買房時選擇正規的大型中介,壹來傭金不高,二來服務有保障。目前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中介合同都是以雙方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為基礎的。建議購房者在買房前與中介公司協商簽訂補充協議,盡量詳細約定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甚至可以和中介約定,過戶完成後可以收取中介費,過戶完成前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5-18。請以目前實際購房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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