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辦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
自6月1992+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以來, 我省各級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認真貫徹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進壹步落實《辦法》、《規定》和《通知》,根據我省實際情況,結合辦案實踐經驗,提出以下意見。
壹、預付押金和搶救治療費
1.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暫扣交通事故車輛,責令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繳納事故責任保證金。當事人拒絕繳納保證金,或者繳納的保證金不足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繼續扣留交通事故車輛。
事故責任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交通事故當事人負全部責任時的損害賠償額。
2.《辦法》第十三條和《條例》第七條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先行支付的搶救治療醫療費用,是指傷者接受搶救治療至治療終結、傷殘確定之日,或者搶救無效或者搶救停止之日發生的醫療費用。無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是否作出責任認定,負有預付搶救治療費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對道路交通事故無責任或者責任較輕為由,拒絕或者不繼續預付搶救治療費。
分期預付搶救治療費的,在支付全部醫療費用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繼續扣留交通事故車輛。
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對預付的超出其責任的搶救治療費用有異議的,按照《通告》第七條的規定處理。
3.交通事故發生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及時督促受傷醫院對傷者整個救治過程所需醫療費用進行初步評估,並書面通知有義務預付醫療費用的單位或個人按金額支付。
4.根據上述1、2條意見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未按規定繳納事故責任保證金或者預付搶救治療費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扣交通事故車輛。扣車期限適用本意見第18條的規定。
第二,責任和擔當。
5.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照《辦法》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查明事故原因,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責任認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下簡稱《事故責任認定書》),對非因任何壹方當事人違法行為造成的事故,應當及時作出書面結論,並將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書面結論及時送達各方當事人。
6.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認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準確的。在決定不予受理前,應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妥善處理。
7.機動車所有人是指機動車在車輛管理機關登記的單位或者個人。因未辦理過戶手續、掛靠登記、承包經營、分期購買或者租賃、借用車輛等導致機動車實際所有人與機動車所有人不壹致時。、機動車所有人和《辦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的各種責任(先行賠付責任或賠償責任),由機動車所有人和實際所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機動車實際控制人與駕駛人為同壹人時,仍按照《辦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處理,即實際控制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本條所稱“實際控制人”是指買方(多次交易的,為最後壹次交易關系的買方)、關聯人、承包人、已分期購買但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買方、車輛的出租人或借用人。
8.車輛被盜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車主不承擔賠償責任。
9.交通事故的機動車壹方對搭便車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0.《辦法》第三十壹條規定,負有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人暫時無力支付賠償的,由駕駛人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負責先行支付。駕駛人因逃逸無法查明身份的,公安交管部門只能通知機動車所有人前來調解,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處理,無需進行必要的訴訟,由機動車所有人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11.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交通事故車輛的號牌為偽造或者因駕駛人遺棄車輛已被取下,且30日後無法找到車主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拍賣交通事故車輛,所得價款優先用於受害人。賠償後如有剩余價款,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存入保管;拍賣所得不足以賠償受害人的,受害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向侵權人追償。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
1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主持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時,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和省公安廳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計算標準及其他有關規定。在調解過程中,事故當事人提出《辦法》未規定的賠償項目和要求時,不予支持。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以下簡稱調解書);經兩次調解仍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結論(以下簡稱調解結論)和道路交通事故經濟賠償建議書(以下簡稱經濟賠償建議書)。
13.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認真做好調解工作,兩次調解間隔時間至少壹天。損害賠償調解期限從《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起始時間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四十五日。
14.在法定調解期限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兩次書面通知當事人,但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視為調解未達成協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作出調解結論和提出經濟補償的建議。
15.同壹交通事故造成兩人以上傷亡,且傷者結束治療或者傷殘的時間不同,傷者結束治療或者傷殘的時間與死者出殯的時間不同,導致各受害人損害賠償調解期起算時間不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受害人的不同情況予以結案。
16.經濟賠償建議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損害賠償意見,不發給事故當事人。
經濟補償方案應明確補償項目、各項補償標準、計算方法和計算結果。壹方已同意補償條件的,應當註明。
經濟補償建議書應及時附後,供人民法院參考。
17.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制作調解書或者調解書時,應當明確寫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自收到調解書或者調解書的次日起壹年內行使訴訟權利(賠償財產損失為兩年),並附送達回執。
18.調解不成,案件終結的,自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繼續扣留交通事故車輛;收取的事故責任押金壹年內不能返還壹方或轉讓給另壹方(賠償財產損失為兩年)。
經調解達成協議並結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當事人完全履行協議前,不得將扣留的交通事故車輛或者事故責任保證金返還壹方或者轉移給另壹方,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自調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次日起,扣留交通事故車輛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事故責任保證金最長保存期限為壹年(財產損失賠償期限為兩年)。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當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扣留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原扣留的車輛的,應當在調解終結或者調解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扣留車輛。
19.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統壹使用公安部發布的交通事故道路立案文書格式,確保案件卷宗完整、齊全、規範、有效。公文的書寫應當工整、清晰、簡潔,符合法定要求。
四。文件的送達
20.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向事故當事人發送事故責任認定書、調解書、調解終止書、參加調解通知書、不屬於任何壹方當事人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書面結論、道路交通事故預付通知書、繳納事故責任保證金通知書、屍體處理通知書等文書,受送達人應當有回執,註明收到日期並簽名或者蓋章。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送達前款所列文書,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或者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屬拒絕接收的,可以留置送達。
如果直接遞送文件有困難,可以通過郵件遞送。文件以掛號郵寄的,掛號回執應當附卷,並在案卷中註明原因和過程。自發出之日起十日,即視為送達。
動詞 (verb的縮寫)受理案件的程序
21.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任何壹方可以持調解書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調解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並根據通知的規定,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閱並處理全部案件卷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調卷函後五日內將案卷移交法院。法院應當在結案後五日內將上述卷宗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並附具結案法律文書。
22.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法院書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將暫扣的車輛和其他財產移交受理案件的法院,* * *共同辦理移交手續。人民法院對收到的車輛和其他財產,應當依法制作財產保全筆錄,並抄送有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23.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後,因治療或者生活急需,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或者少責任的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主要責任人的車輛或者其他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及時予以設定。具體可以采取拍賣、變賣或者價格補償的方式處理。
2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未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聯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解決。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經審查確認後,應當指定中止訴訟,並告知當事人向上壹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重新認定。上壹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認定。
25.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私下達成協議而不報案、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反悔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辦法》第二十壹條第二款的規定立案處理。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民事案件。
26.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結案後,壹方當事人已部分履行調解書載明的義務,另壹方當事人僅就未履行部分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7.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的非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積極協助此類事故的責任認定,在作出非道路交通事故結論的同時,以書面形式提出事故責任認定意見,以利於案件的處理。
28.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不屬於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不屬於當事人的書面結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29.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承擔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壹方,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無效時,或者在非道路交通事故中,是造成了損害或者沒有損失或者損失較少的壹方,對對方主張的損害賠償數額有異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符合立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不及物動詞損害賠償額的確定
30.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應當依法確定賠償數額。按照《辦法》和省公安廳公布的損害賠償計算標準,彌補當事人實際損失確有困難的,經責任方同意或者參照精神損害賠償原則,賠償金額可以適當高於法定標準。
31.經人民法院調解,壹方當事人約定向另壹方當事人支付高於法定標準或者超出自身責任的賠償金。另壹方當事人仍拒絕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壹方當事人約定的賠償金額進行判決。
32.對香港、澳門、臺灣省同胞、華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損害賠償,按照省公安廳公布的城鎮居民賠償標準計算。
33.人民法院對傷者醫療費用的復核,按照省高級人民法院、省衛生廳7月2日1990《關於醫療費用賠償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辦理。
34.根據傷情需要分期治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自首次治療後出院或傷殘之日起算。結案後,繼續治療所需醫療費用,經征求縣級以上人民醫院意見後,可壹次性支付。
35.根據《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本省殘疾人用具選用國產大眾化產品(不含高級奢侈電子電器)。由於同壹種國內流行的殘疾用具有很多不同的價格,壹般以價格最高的產品價格計算。
臺灣省進口的殘疾人用具,因為要交關稅,所以不在國內普及產品範圍內。
36.殘疾人用具為上下假肢的,分期更換費用按照關閉時的價格標準壹次性計算。
37.當事人及其親屬在處理交通事故時使用租車、自駕或者乘坐飛機、火車軟臥的,租車費、汽油費或者飛機、軟臥費不得超過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差旅費標準,超出部分不納入賠償範圍。但情況緊急,需要趕赴事故現場協助處理事故的,其交通費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當事人是華僑、外國人、無國籍人的,其親屬從境外來華處理交通事故所需的交通費用,按照實際必要支出計算,憑證件支付;誤工費、住宿費按《辦法》和省公安廳公布的損害賠償標準計算。
參與處理交通事故必須服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通知。對當事人及其親屬在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情況下往返造成的不合理交通、住宿費用,不納入賠償範圍。
“被撫養人”包括胎兒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的孩子。
其扶養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結案前已經死亡的,其生活費計算至死亡之日。
39.因交通事故造成孕婦死亡或受傷、流產的,胎兒不在損害賠償範圍內。
40.殘疾人或者死者屬於兩個以上照料者之壹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殘疾人或者死者應當承擔的份額計算。
41.《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九)項所稱“喪失勞動能力”,包括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兩種情況。被撫養人生活費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的傷殘等級確定,即ⅰ級按100%計算,ⅱ級按10%遞減,以此類推。
42.對“無名屍”的處理,死亡補償費按照省公安廳公布的城鎮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期限減少十年。因年齡原因需要減少補償期限的,按照《辦法》第三十七條第(八)項的規定辦理。經法醫鑒定,其中男死者23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女死者21周歲以上55周歲以下,所有被扶養人推定為壹人,已扶養十年,其他年齡範圍不確定。“無名屍”死亡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保管。
交通事故中下落不明的,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為失蹤的,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和省公安廳公布的賠償標準計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費用。
43.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殘疾人的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除外)及其扶養人,都應當列為訴訟主體,但可以指定其中壹人為訴訟代理人。
44.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制作調解書或者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調解書或者判決書時,應當逐項寫明賠償項目及其數額。
45.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由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46.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每件收取人民幣100元,財產損失賠償部分按照爭議標的金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