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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中小企業促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遼寧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工作。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生產經營規模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各種所有制和形式的中小企業和微型企業。第三條市、自治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將中小企業發展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中小企業創業和發展創造條件、提供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中小企業發展的引導和服務工作。第四條市、自治縣(區)人民政府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中小企業促進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實施國家、省和地方有關中小企業的政策和規劃;

(二)促進本地區中小企業發展的綜合協調;

(三)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中小企業發展產業指導目錄;

(四)組織有關部門認定中小企業;

(五)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六)市、自治縣(區)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發展改革、科技、財政、工商、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環境保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工作。第五條中小企業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

中小企業應當嚴格履行法定義務,合法經營,依法納稅,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第六條市、自治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為中小企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財政支持第七條市、自治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並根據本級財力增長情況逐步增加。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專項資金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或者以其他方式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支持。第八條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支持下列事項:

(壹)支持企業技術改造;

(2)技術創新和專業化新產品開發;

(三)節能降耗和清潔生產項目;

(四)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項目;

(五)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的信用擔保機構給予風險補償;

(六)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開展人才培訓、信息咨詢、創業輔導等服務;

(七)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其他事項。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審計。第九條鼓勵金融機構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為中小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信貸服務。

鼓勵金融機構加強與信用擔保機構的合作,對符合條件的信用擔保機構增加授信額度,發揮擔保機構在中小企業融資服務中的作用。第十條鼓勵和引導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村鎮銀行等新型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的創業發展、技術改造和科技成果轉化提供金融支持。第十壹條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進入資本市場。引導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通過股權、債券、租賃、境內外上市等融資渠道,依法開展直接融資活動。第三章創業支持第十二條引導和支持創辦科技型、創業型、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重點扶持有利於優化我市產業結構、有特色、有成長性的中小企業。第十三條完善鼓勵創業的政策支持體系,改善創業環境,降低創業成本,為中小企業和創業者提供融資、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和服務。第十四條市、自治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建設規劃中安排必要的中小企業建設用地,鼓勵各類社會資本投資建設中小企業創業基地,或者利用閑置廠房、場地建立中小企業孵化基地,為創業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第十五條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和安置殘疾人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中小企業,符合國家扶持和鼓勵發展政策的中小企業,以及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各類服務機構,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費優惠政策。第十六條鼓勵中小企業創造就業崗位。對符合就業相關條件的中小企業,要給予資金支持,促進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