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符合所在鎮範圍內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家庭。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的目標和措施,將其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住房建設計劃,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規劃、建設、金融管理、稅務、價格、統計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涉及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第二章保障對象和保障標準第五條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優先保障民政部門認定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住房困難家庭。第六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收入標準應當能夠覆蓋20%以上的城市家庭;住房困難標準應在當地人均建築面積的60%以下,從15平方米到18平方米不等。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壹定比例,結合城市經濟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確定。第七條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財政承受能力、廉租住房供應情況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和結構等因素確定。第八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和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縣人民政府定期向社會公布。第三章保障方式和租金標準第九條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的方式實施。
貨幣補貼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向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租賃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市、縣人民政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提供住房,並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第十條實物配租主要面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難家庭。
在廉租房供不應求的城市,政府要建設、購買和改造合適的住房,增加實物配租的廉租房房源,提高實物配租的比例。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免費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提供住房租賃信息。第十壹條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實物分配的形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租金面積為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對超過保障面積標準的部分,在綜合考慮保障對象支付能力的基礎上,可按略低於當地市場租金的標準收取租金。
實物配租的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確定租金標準,並向社會公布。有條件的地方,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可以在實物配租保障面積標準內免交租金。第十二條廉租住房保障采取貨幣補貼的形式,補貼金額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現有住房面積與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的差額確定。
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可根據當地市場平均租金確定;對其他城市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根據其收入等類別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第十三條政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財政預算管理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廉租住房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的價格向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收取租金收入,其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第四章保障資金和住房來源第十四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長期穩定的廉租住房保障融資渠道。廉租住房保障的融資渠道包括:
(壹)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二)按規定計提的土地出讓凈收益;
(三)市、縣年度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上級部門補貼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五)社會捐贈和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