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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壹手房屋退房規定

近期,低迷的房市在社會上引發了小規模退房潮,購房者如何行使退房權成為越來越多人關註的焦點。本文根據現行法律,從法定退房權、約定退房權等相關法律法規方面提醒購房者如何更好地行使權利。

壹、可以退房的法定情形:

(1),開發商的項目開發在商品房銷售中是違法的。

項目未履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等法定手續、法律文件齊全的,且該項目被確認為違法,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合同無效的出賣人應當承擔買受人造成的全部損失。

(2)開發商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開發商故意隱瞞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或者提供虛假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買受人在起訴前明知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 並且出賣人應當返還買受人已支付的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支付購房款壹倍的賠償責任。

(3)開發商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已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賣人不得擅自變更設計和規劃。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或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該商品房的結構形式、戶型、朝向、空間尺度發生變化,以及發生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影響房屋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其他情形的,出賣人應當自變更確認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且買受人超過15天未回復的,視為接受規劃設計變更及由此產生的房價變化。 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買受人,或者買受人在通知送達後15日內提出退房的,買受人有權退房,出賣人將返還已付房款及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4)出賣人隱瞞房屋抵押情況的。

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在未告知買受人的情況下將房屋抵押或者出售給第三人的;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抵押或所售房屋已出售給第三人或房屋已拆遷補償安置等事實,致使房屋買賣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及利息,並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也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兩倍的賠償責任。

(5)出賣人延期交付房屋。

買受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房屋交付時間。出賣人未按約定期限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的,行使撤銷權的合理期間為買受人催告後三個月。沒有提醒的,撤銷權自撤銷權發生之日起壹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撤銷權消滅。合同解除後,買受人有權要求返還已付房款及利息,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6)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拖延辦理房產證。

預售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內,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出賣人應協助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權屬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因出賣人原因導致期限屆滿超過壹年,買受人不能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買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並有權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7)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面積與實際面積誤差過大。

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面積與實際面積發生誤差,且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時,買受人有權選擇退房,出賣人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後30日內將已付房價款返還買受人,並同時支付利息。

(8)、按套(單元)計價的房屋銷售邢弢誤差過大。

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房屋,出賣人應在合同中附上所售房屋的平面圖。該計劃應標明詳細尺寸,並規定誤差範圍。戶型與設計圖紙不符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誤差範圍,且合同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買受人可以退房,出賣人應當返還買受人已支付的購房款及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9)商品房質量有問題。

出賣人交付的房屋應當是驗收合格的商品房。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檢驗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此外,如果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正常居住和使用,購房人也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

(10),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不批準貸款支付購房款。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出賣人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導致《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無法訂立,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所收購房款及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二、同意退房:

除了上述合法的退房權利外,購房人還可以通過合同明確解除合同的條件和承擔違約責任。當約定的條件成立時,他可以行使撤銷權,請求退房。合同中約定的方式可以是合同的主條款,也可以是附件或補充協議。

在法定返還房屋(3)、(5)、(6)、(7)、(8)、(9)、(10)的情況下,由於部門規章的規定,立法位階較低,以及民事合同自由原則,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協商壹致的前提下變更法定返還房屋,因此購房人在簽訂合同時壹定要註意認真審查合同。

此外,對於大多數購房者來說,為了創造更好的居住條件,他們中的壹些人將大部分積蓄用於購買新房產或更換新房。房屋作為不動產的相鄰關系,通風、采光、噪音、空氣質量等尤為重要,直接關系到購房者的切身利益。具體來說,雙方也可以約定前樓高度不超過壹定高度或者前樓建成後不影響自家庭院采光,也可以直接約定建築間距、小區綠化要達到什麽比例、裝修要達到什麽標準、小區公共設施要達到什麽要求。另壹方未達到或者未達到標準的,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買受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使買受人有權退房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三。其他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壹)由於重大誤解;

(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

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

在房屋買賣交易中,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合同無效,買受人可以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直接請求退房。但買方往往很難證明依據《合同法》第53條有必要解除合同。因此,在簽訂合同時,賣方的每壹個口頭承諾都應盡可能落實到購房合同及其附件、補充協議中,並由雙方簽字,以便壹旦其預期無法實現或賣方承諾無法兌現時,可以要求退房。

參考資料: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