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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餐飲業服務規範

上海市規範餐飲業經營行為辦法(2008年6月5日-2008年10月38日)

為規範餐飲企業經營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餐飲業健康發展,結合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壹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從事餐飲業務的賓館、飯店、餐廳(連鎖餐廳)、酒吧等企業。

第二條誠信管理

餐飲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加強成本核算,建立健全明碼標價制度,恪守職業道德,誠信經營,自覺維護企業形象和聲譽。

第三條人員配備

餐飲企業應配備專(兼)職物價員,負責企業的物價管理工作。

第四條明碼標價。

1根據國家計委《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所有餐飲企業都必須有醒目的價簽或制作精良的價目簿。

2.餐飲價目表扉頁必須標明:上級管理部門的地址和電話;區(縣)價格監督投訴部門的電話和地址。

3.菜品價格應包括名稱、規格(大、中、小、典型鍋)、計價單位、銷售價格等項目。鮮菜和海鮮菜品的“時價”必須以實物或價目表標明市場實際價格。

4.零食的價格應包括:產品名稱、規格、計價單位和銷售價格,規格欄中還應註明單位數量。

5、零杯酒、自制飲料除標明名稱、規格、計價單位、銷售價格外,還必須標明每杯容量。

6.外賣零食、小吃、盒飯、快餐都可以上市定價。

第五條服務費

餐飲企業的所有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都要向消費者明示,並提供符合收費標準的服務。

1,餐飲企業可以根據市場定位收取壹定的服務費,並在價目表扉頁說明。

2.餐飲企業可與消費者協商收取視頻電、租用投影儀或播放的相關費用。

3、餐飲企業提供的茶葉應經消費者同意,並可根據茶葉的品種和質量確定價格。

4.餐飲企業可以收取不超過總額20%的押金,預訂和變更應當書面約定,並出具證明。

第6條提供了壹個清單

1.設有食堂的各類餐飲企業在提供餐飲服務時,應當主動向消費者提供消費服務結算清單,經消費者確認結算清單無誤後,方可收款並開具稅務發票。

2.消費結算清單應如實列明菜品、小吃、湯類、酒類、飲料、茶葉、水果、毛巾等物品的名稱、單位、數量、折扣及總金額。未明碼標價的項目不得列入消費結算清單。結算清單上應標明企業名稱、消費日期和時間、投訴電話。

3.有最低消費標準的餐飲企業,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最低消費的內容和標準,並在提供消費服務前告知消費者。

第七條賠償責任

餐飲企業出現食品質量問題,被消費者投訴。如果調查屬實,他們應該主動道歉並調換符合質量標準的相同食品,或者退還原價。消費者因飲食健康受到損害,經相關權威部門核實,餐飲企業應當給予相應賠償。

第八條貿易協定

1,餐飲企業應當拒絕消費者將食品和飲料(包括酒和飲料)帶入餐廳、酒吧等經營場所,並在醒目位置設置告示。

2.餐飲企業同意外賣食品、飲料給消費者的,應當在價目表扉頁中明示服務費,並在提供服務前告知消費者,不免除外賣食品、飲料引起的食品衛生責任。

3.餐飲企業的服務員有義務及時勸阻消費者過量飲酒,防止醉酒。消費者醉酒造成損失的,餐飲企業可以向其主張賠償。

4.菜肴、小吃、月餅、糕點等。消費者預訂過保質期未領取的視為放棄預訂,餐飲企業不能再退還押金。

5.餐飲企業不負責保管消費者的貴重物品,但服務員應提醒消費者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有條件的餐飲企業應當配備服裝套裝,為消費者提供方便。

第九條監督檢查

上海市餐飲協會負責檢查監督餐飲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

第十條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糾紛,要求賠償的,可以直接與經營者協商解決,也可以通過餐飲行業協會解決,可以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或者行政管理部門提起訴訟,可以根據雙方約定的仲裁協議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壹條本辦法如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壹致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上海市餐飲協會負責解釋。本法自2008年6月10日起生效。

上海餐飲協會

2008年6月5438日+10月

地址:上海市四川南路26號友誼大廈712室(四川南路延安路)

地址:上海市四川南路26號712室

聯系電話:021-63739102,63287513。

傳真:021-63736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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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是不是這個。如果沒有,打電話給上海餐飲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