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額控制在15萬元的千分之五以內,15萬元以上部分控制在千分之三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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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於2008年6月5438+10月1日生效。《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扣除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超過部分,允許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