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2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下達指令,沒收資本家和其他財產。1951年2月4日,國務院發布《關於沒收戰犯、漢奸、官僚資本家和反革命分子財產的請示》。
資本家是指占有生產要素,依靠經營企業和雇傭勞動者獲利的人,與勞動者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