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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就業登記

《天津市促進就業條例》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後,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15日內,到用人單位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備案手續。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辦理用工登記手續,或者未將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備案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招用或者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每人處以1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