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繳存單位可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分期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但最低繳存比例不得低於5%。
社會保險基金應當根據險種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