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三條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享受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常住戶口登記的證明。
第四條居住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照片、常住戶口地址、居住地址、簽發機關、簽發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