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建築勞務時,應在發票備註欄中註明建築勞務發生地的縣(市、區)名稱和工程名稱。
2.銷售不動產時,發票“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名稱”欄應填寫不動產名稱和房屋產權證號,單位欄應填寫面積單位,備註欄應註明不動產詳細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