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人單位同類型職工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得僅僅因為屬於勞務派遣而在工資上受到歧視。用人單位沒有同類型勞動者的,應當參照用人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的勞動報酬確定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