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未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取得營業執照,以合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停止經營活動,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以合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適用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