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第十五條。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消費者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投訴人,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並告知投訴人;不符合條件的投訴不予受理,並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