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02條。人民法院需要辦理房產證、土地證、林權證、專利證、商標證、車船牌照等產權證書過戶手續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壹條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