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未在外地註冊登記或者上牌但未經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駛。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應當是列入本市信息服務目錄的產品。電動自行車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買車輛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上牌手續。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時,時速不得超過15公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