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關於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和保障標準的通知》中,相應調整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首套房標準。原公租房第壹檔租金標準為人均月收入低於810元(含)的家庭,租金標準為0.75元/月建築平方米。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