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第五條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