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抽頭漁利數額不超過三萬元,累計賭資不超過三十萬元,參賭人數不超過120人,設立賭博場所,接受投註。
2.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抽頭獲利數額達到3萬元以上、賭資數額達到30萬元以上、參賭人數達到120人以上。賭博網站設立後,非法所得已達3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