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654.38+0.0000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