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六條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履行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公證機構。
第七條公證處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市轄區設立壹個或者多個公證處。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分層次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