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申請人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的說明;
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