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1。《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警務工作秘密。2.《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綁架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誘拐者、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不願公開身份的,應當保密,並在材料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