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主辦單位的工作職責、政策法規、工作程序、執法程序、審批事項等政府信息和公共服務信息進行咨詢;Br (2)主辦方責任範圍內的非緊急求助;
(三)對城市治理、公共服務、市場監管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投訴和建議。
(四)對服務公眾的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作作風和行政效能的投訴和舉報;
(五)其他應當受理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