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財經新聞 - 簽訂勞動合同時,我同意公司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隨時調整工作內容或崗位,但我對調整後的崗位不滿意。

簽訂勞動合同時,我同意公司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隨時調整工作內容或崗位,但我對調整後的崗位不滿意。

可以拒絕調整崗位,用人單位“公司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隨時調整工作內容或崗位”的約定是違法的。因為即使可以轉崗,也要征得員工的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