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總住房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3.申請人的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並共同生活。
4.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在其他地方無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