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局部署的工作分工)協助公安隊伍的組織、思想、文化、紀律、作風建設。
2.(有可能)參加招警,進行心理素質和心理穩定性測試。
3.接受請願者的投訴。
4.參與具體案例的分析和整理。
5.參與初審,對嫌疑人進行心理測試,排除病理問題。
6.面對自殺和劫持人質,危機幹預以談判者的身份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