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壹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需要申請建設用地的,應當持國家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將核實土地的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