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戶在取得自有產權證後將恢復的房屋對外轉讓時,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完善土地使用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屆時,買賣雙方可攜帶身份證、存量房買賣合同、賣方房地產產權證、房地產增值稅發票和契稅完稅憑證、土地出讓金繳納憑證等材料,到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轉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