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所有,夫妻對夫妻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林先生死亡後(婚姻存續期間未再生育子女),財產分割前,該房屋應歸張女士及林先生子女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