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的規定,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予以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