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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乙肝的規定

勞動法中沒有關於乙肝的比較條款。但是,用人單位不得以人員是傳染病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勞動者不得因患病而受到就業歧視。同時,用人單位招用了乙肝患者的,不得以此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和宗教信仰而受到歧視。

用人單位在聘用人員和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有就業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