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征兵工作條例》第二十條征兵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組織實施,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實施,有關單位予以協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成立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人擔任組長的體格檢查指導小組,有計劃地組織對應征人員進行體格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