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城鎮失業人員、農村村民和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有經營能力的,可以申請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經依法核準登記後,成為個體工商戶。
(2)註冊程序:
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申請,查驗有關證件,允許填寫申請登記表後,將有關文件報送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核。
2.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3、核準登記的,發給《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不予核準登記的,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