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9條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排列體系和獲取方式,以及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摘要、生成日期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