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上級和同級人民政府關於地名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定本地區地名工作的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地名的命名和更名;檢查和監督標準椎地名的使用、設置、更新和管理;編輯和出版地名索引、地名索引、地名索引、地名地圖和其他地名書籍;收集、整理和更新地名,管理地名檔案,開展地名信息咨詢和學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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