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實施職業資格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