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是勞動保障相關問題,要咨詢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
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假期間,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按月發放,然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
有條件的統籌地區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金融機構直接向職工發放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