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暫時無法獲得家庭贍養,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
2.因突發重大疾病而暫時無法獲得家庭支持,如不及時治療可能導致肢體殘疾或危及生命的個人。
3.遭遇突發事件導致基本生活困難,並可能有傷害自身或危害公眾安全行為的個人。
4.縣、市、區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的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