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後,股東喪失對股權的處分權,在質押期間不能轉讓股權,但經質權人同意可以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受質權設立和轉讓限制的,質權自出質登記時設立。
質押後,基金份額和股權不得轉讓,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基金份額和股權轉讓所得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