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證申請;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地產產權、房屋買賣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
4、與申請公證有關的其他材料。
根據《公證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申請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處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