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收養人是棄嬰(童),收養人符合收養條件的,收養人應當先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查找生父母。
公安機關刑偵技術部門采集被收養人的照片和生物樣本,與“全國公安機關查找被拐賣/失蹤兒童信息系統”進行比對。經查找比對,確認無法找到其親生父母的,由公安機關接回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