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服裁定,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如果立案庭拒絕出具不予受理裁定,可以向本院審判監督庭投訴。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