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因此,A公司給的服務費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明顯違反了上述規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這種風險由A公司和勞務公司* * *共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