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因此給買方或賣方造成損失,受害方可向中介公司主張賠償。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催告,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如果中介公司故意隱瞞買方關註的重要信息,買賣雙方有權要求中介公司返還中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