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七條。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含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申請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