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必須持有《健康證》方可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疾病的人員,在未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客戶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