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不服從崗位調整、拒絕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維權。
當事人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沒有固定崗位,當事人應當服從公司的安排。如果不服從安排,拒絕工作,公司有權與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當事人申請仲裁也是浪費時間和精力。